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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02民初605号

邵祖焕与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1-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祖焕;姬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02民初605号

原告:邵祖焕,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姬凤梅,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邵祖焕与被告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给被告姬凤梅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邵祖焕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向被告姬凤梅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要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邵祖焕以无法向被告姬凤梅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光磊

审 判 员  邵维海

人民陪审员  杨世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