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02民初605号
原告:邵祖焕,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姬凤梅,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邵祖焕与被告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给被告姬凤梅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邵祖焕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向被告姬凤梅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要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邵祖焕以无法向被告姬凤梅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光磊
审 判 员 邵维海
人民陪审员 杨世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