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108民初19881号

重庆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福基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平川化工有限公司;成都福基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08民初19881号

原告:重庆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万达写字楼**15-5。

法定代表人:游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成都福基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青塔村****。

法定代表人:屈秀云。

原告重庆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川公司)诉被告成都福基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福基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基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5682.5元。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8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5682.5元。对账后,被告未付款。被告福基地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被告作为乙方(债务人),双方签订了一份货款支付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为处理货款拖欠问题,于2017年4月20日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付款期限,乙方于2017年5月开始,5-6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7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直至总应付货款278031.5元付清时止;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则上述分期付款计划作废,甲方有权按剩余欠款金额要求乙方立即付清货款,并且从未及时付款日起,按月息2%计算延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2、支付方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不使用商业汇票;3、如果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发生以下资产状况恶化情形的则以上付款计划作废,乙方应优先一次性支付甲方货款。另查明,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货款支付协议书后,被告于2018年2月至同年8月15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26199元,原告向被告亦进行了供货,供货金额为129589元。2018年8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8年1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212292.5元,截止2018年8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115682.5元。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表示付款协议书中额货款金额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主张的货款为2018年3月8日至同年8月31日的供货金额。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货款支付协议书、对账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举示的货款支付协议书、对账单,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5682.5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568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成都福基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平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6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被告成都福基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  覃 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邓 稳

书 记 员  马路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