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262号罪犯白贵堂,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贵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贵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6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晋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2001年9月2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9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白贵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陪护工种,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7月、2017年4月、2018年1月、2018年8月共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115分。该犯的从严情形为:暴力(死缓)、涉财。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贵堂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贵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艳燕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马 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