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944号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进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664811666K。
负责人:农学伦。
被告:黄慧莉,女,壮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诉被告黄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炜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旭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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