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执14888号申请执行人刘百义,男,汉族,1948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沈浩,男,汉族,1950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玉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印兴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