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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执14888号

刘百义与沈浩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百义;沈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执14888号申请执行人刘百义,男,汉族,1948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沈浩,男,汉族,1950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玉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印兴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