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桂0122执1096号 本院在执行廖桂生、黄彩梅与广西南宁泰源淀粉有限公司、黄国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桂生、黄彩梅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广西南宁泰源淀粉有限公司、黄国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