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2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尹明海,男被执行人柳丹,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会民初字第8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41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会民初字第8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潘晓东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简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