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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2执恢477号

尹明海、柳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尹明海;柳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2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尹明海,男被执行人柳丹,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会民初字第8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41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会民初字第8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潘晓东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简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