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青0105执恢90号潘继良、青海地浩矿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潘继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北民廿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你给付715764.51元,现已全部付清,案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
申请执行人潘继良与被执行人青海地浩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青0105执恢90号潘继良、青海地浩矿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潘继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北民廿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你给付715764.51元,现已全部付清,案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