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726民初334号

柴志鹏与玉柱、乌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志鹏;玉柱;乌云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民初334号

原告:柴志鹏,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玉柱,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乌云娜,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柴志鹏与被告玉柱、乌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柴志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美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额纳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