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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3执2340号之一

陈吉忠、刘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吉忠;刘元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83执2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吉忠,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刘元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忠与被执行人刘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8)鲁098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6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元华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元华的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元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涛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