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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执2540号

邓高明与毛兴国、魏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高明;毛兴国;魏楠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邓高明,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毛兴国,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魏楠,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邓高明与毛兴国、魏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毛兴国、魏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XXXXX房产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该案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张加同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 芮

书 记 员  廖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