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82执3493号 李春华、冯永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执行费为35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永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358元。至此,本院(2018)浙0482执3493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
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82执3493号 李春华、冯永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执行费为35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永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358元。至此,本院(2018)浙0482执3493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