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02执恢851号
申请执行人:宿春峰,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宫学先,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姜同英,女,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春峰与被执行人宫学先、姜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宫学先、姜同英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以(2017)鲁0602执6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宫学先、姜同英抵押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宫学先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9号楼1号内2号及南6号网点、建筑面积分别为79.64平方米和65.43平方米的房产2套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姜同英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9号楼2号内1号及南5号网点、建筑面积分别为79.64平方米和65.43平方米的房产2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宫学先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9号楼1号内2号及南6号网点、建筑面积79.64平方米和65.43平方米的房产2套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姜同英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9号楼2号内1号及5号网点、建筑面积79.64平方米和65.43平方米的房产2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青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