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9961号申请执行人袁亚永,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江艳丽,女,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关于袁亚永诉江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告江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亚永借款220万元;
二、驳回原告袁亚永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艳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亚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于2018年09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袁亚永称款项较分散,且金额较小,暂不需处分该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豫A×××**),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于2019年03月26日,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袁亚永称款项较分散,且金额较小,暂不需处分该银行存款;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5、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拍卖,于2017年12月02日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中原区人民法院已将拍卖款发还申请人;6、查询被执行人江艳丽名下在郑州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情况;7、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艳丽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8、2019年03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9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