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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7刑初163号

莫小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莫小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27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小受,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壶关县,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宋舟同,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壶检刑刑诉(2019)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小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壶检刑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小受及其辩护人宋舟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莫小受在××县的家中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 1、2018年8月份以来,莫小受向陈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0克,非法获利4000元。 2、2018年8月份以来,莫小受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3克,非法获利1000元。 3、2019年5月1日,莫小受向雷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6克,非法获利400元。 4、2019年6月10日、6月12日,莫小受分两次向李某1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6克,非法获利350元。 5、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莫小受分两次向李某2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5克,非法获利200元。 6、2019年9月,莫小受向郭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0.3克,非法获利100元。 2019年6月12日,侦查人员在××县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15包、2台电子秤、大量包装袋等物品。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共计268.64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含甲卡西酮成分的共计1.22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共计169.4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共计28.17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共计57.37克。 2019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对莫小受位于××县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22包。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共计5.4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莫小受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93.15克,甲基苯丙胺共计28.17克,咖啡因共计69.77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莫小受在××县的家中,容留王某、李某1、李某2、刘某、宋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为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小受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莫小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莫小受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莫小受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莫小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莫小受在本案侦查期间拒不认罪。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承认其向王某、李某2等人贩卖过毒品;其承认2019年6月12日,刘某、王某、李某2、宋某在其家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莫小受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莫小受未发表过任何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小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莫小受已进入老年,且身患重病,建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莫小受在××县的家中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 1、2018年8月份以来,莫小受向陈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0克,非法获利4000元。 2、2018年8月份以来,莫小受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3克,非法获利1000元。 3、2019年5月1日,莫小受向雷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6克,非法获利400元。 4、2019年6月10日、6月12日,莫小受分两次向李某1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6克,非法获利350元。 5、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莫小受分两次向李某2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5克,非法获利200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莫小受向郭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0.3克,非法获利100元。 2019年6月12日,民警在黄山乡下好牢村莫小受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5包、电子秤2台、锡纸20条、包装袋100个、现金43279元,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查获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268.64克。经鉴定,其中1.22克含甲卡西酮成分,169.48克中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28.17克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57.37克中含有咖啡因成分。2019年10月29日,民警在莫小受家中查获疑似毒品22袋,并扣押。查获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5.4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莫小受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93.15克,甲基苯丙胺28.17克,咖啡因69.77克,非法获利605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莫小受在××县的家中,容留王某、李某1、李某2、刘某、宋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莫小受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 4、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封装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2019年6月12日,民警在黄山乡下好牢村莫小受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5包、电子秤2台、锡纸20条、包装袋100个、现金43279元,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查获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268.64克。经鉴定,其中1.22克含甲卡西酮成分,169.48克中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28.17克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57.37克中含有咖啡因成分。2019年10月29日,民警在莫小受家中查获疑似毒品22袋,予以扣押。查获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5.4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5、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从2018年8月开始,其每次从北京回到壶关,就在莫小受处购买毒品“筋”,最少买了有20次,花了4000元,买了10克“筋”。陈某从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莫小受,陈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罚款。 6、证人王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从2018年8月开始,其每隔半个月左右就去莫小受处买毒品“筋”,每次100元买一袋0.3克,一共最少买了有十几次,至少买了3克,花了1000元。2019年6月12日,其在莫小受家吸食毒品,先吸还没给钱就被抓了,当时在莫小受家吸食毒品的还有刘某、三四个三四十岁的男子。王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7、证人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5月1日,其在莫小受处花400元买了4小包毒品“筋”,每包100元,也就半克的样子。雷某从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莫小受,雷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罚款。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在莫小受处买过两次毒品“筋”,一次是2019年6月10日,花200元买了两小包,每包100元,大概有半克。第二次是2019年6月12日,也是买了两包,当时其只有150元,就给了莫小受150元。买了毒品后,其就在莫小受家里吸食,当时还有几个人也在莫小受家里吸,后来就被民警抓了。李某1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在莫小受处买过两次毒品“筋”,共花了200元买了0.5克,一次是2018年10月,一次是2019年2月,每次100元买一小袋,有0.25克,买上后就直接在莫小受的窑洞里吸完了才走。2019年6月12日,其到莫小受的窑洞刚向莫小受要了点吸就被抓了,当时还有三四个人也在吸食毒品“筋”。李某2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10、证人郭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在莫小受处买过两次毒品“筋”,一次是2019年9月一天,其问宋世杰能不能买上毒品,宋世杰说能,其就跟着宋世杰到了莫小受家,宋世杰给其垫了100元,从莫小受手买了一小袋“筋”,大概0.3克,买上之后,其和宋世杰在莫小受家的另一个房间吸食了。第二次是2019年10月29日下午,其和张亚西到莫小受家买“筋”,被公安人员抓住了。郭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11、证人刘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没有在莫小受处买过毒品,在莫小受家吸食过两次毒品,一次是2019年3月,莫小受给了其一小袋“筋”,其当场就吸完了。一次是2019年6月12日,其因为其他事情找莫小受,莫小受知道其吸“筋”就给了其半包“筋”,其刚吸完没多久,民警就去了,当时莫小受家里还有五六个陌生人。刘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12、证人宋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6月12日,其到同村的莫小受家抓狗,在莫小受家吸了几口“筋”,吸完没一会儿就被民警抓了,当时还有三四个不认识的人也在吸“筋”。宋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13、被告人莫小受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家中查获的毒品其自己吸食,没有向别人贩卖过毒品。其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承认其向王某、李某2等人贩卖过毒品;其承认2019年6月12日,刘某、王某、李某2、宋某在其家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莫小受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小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小受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莫小受住宅内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因此认定被告人莫小受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93.15克,甲基苯丙胺28.17克,咖啡因69.77克。属于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莫小受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莫小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小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九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九元、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六千零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毒品及涉毒用品电子秤2台、锡纸20条、包装袋1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壶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郑书平

人民陪审员  闫翠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