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02民初2429号
原告:武宪棵,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赵云超、靳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祥兴苑11-20。
负责人:方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宪棵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宪棵的委托代理人赵云超、靳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6月7日3时40分许,武宪棵驾驶翼DZ5587/挂翼DQS77号重型货车,沿酒城大道从西向东行驶至酒城大道与307省道交叉口西2公里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货车向右侧翻在绿化带内,造成该货车严重损坏,绿化带内交通标志杆及树木受损,武宪棵受伤轻微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徽省亳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进行勘查,于2017年6月7日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宪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翼DZ5587/挂翼DQS77号重型货车的被保险人为原告武宪棵,且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原告因此事故产生了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各种损失,但被告拒绝支付各种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1913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辩称原告武宪棵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属于保险合同免赔范围,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车损系个人委托评估,剥夺了我司的参与权知情权,我司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翼DZ5587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河北通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翼DQS77挂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事故涉案车辆翼DZ5587/挂翼DQS77车辆与原告无任何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翼DZ5587/挂翼DQS77号重型货车登记车主均不是原告,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翼DZ5587/挂翼DQS77号是其实际所有人,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宪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健
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
人民陪审员 邢春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