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2民初3600号之一
原告:鲁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满(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清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祥(特别授权代理),男,系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应(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乐照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颐(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峻,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鲁文诉被告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鲁文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文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4元减半收取7,782元,由原告鲁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毅平
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
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