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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2民初3600号之一

鲁文与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文;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2民初3600号之一

原告:鲁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满(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清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祥(特别授权代理),男,系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应(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乐照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颐(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峻,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鲁文诉被告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鲁文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文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4元减半收取7,782元,由原告鲁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毅平

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

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