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1471号
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
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王冰,公司职员。
被告:何健,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辰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