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4执保308号
申请人:胡秀梅,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54********,住沈丘县白集镇新村行政村**。
被
申请人:王克齐,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沈丘县/div>申请人胡秀梅请保全被申请人王克齐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克齐的银行存20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4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