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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执保308号

胡秀梅、王克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当事人
胡秀梅;王克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4执保308号

申请人:胡秀梅,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54********,住沈丘县白集镇新村行政村**。

被

申请人:王克齐,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沈丘县/div>申请人胡秀梅请保全被申请人王克齐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克齐的银行存20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4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