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执2147号
申请执行人:唐翠萍
被执行人:张其刚 本院在执行唐翠萍与张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已生效(2017)皖0181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其刚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9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公告费28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