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04民初87号

刘成才与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成才;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平;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发文字号: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 拟稿人: 份数: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04民初87号

原告:刘成才,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岩,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36825B。

法定代表人:杨恰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平,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第三人: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356号。

第三人:原告刘成才与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黄朝辉,与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日。

审 判 长  黄朝辉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人民陪审员  白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