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642号 罪犯章节飞,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抚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节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87887.6元。宣判后,被告人章节飞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赣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节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7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节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二审判决认定章节飞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谅解书,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章节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节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