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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刑初114号

范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6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淅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从淅川县九重镇王淅川县城三环路行驶,行至三环路中段被执勤交警查获。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范某血液提取。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范某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证言,鉴定报告,书证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温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