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7481号
原告:郑龙,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望山路117号城市之星8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44033312。
负责人:沈国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龙与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龙负担。
审判员 徐海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