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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执511号之二

黄晓萍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7-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晓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511号之二

被执行人:黄晓萍,女,1961年1月1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黄晓萍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9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黄晓萍位于织金县城关镇双堰路63号附21号01幢4层房屋(产权证号:xxxxxx),与韩裕松共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深圳一街2号1-2层房屋(产权证号:xxxxxx)。因异议人韩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需调查核实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黔05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耿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