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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恢815号

王信仲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王信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恢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组织机构代码80249×××。负责人张伟,行长。被执行人王信仲,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信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就被执行人王信仲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车辆、银行存款。我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信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洪涛

审判员  康占北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