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合仁,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仁宏,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合仁与被执行人张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合仁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24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克钧
审判员 胡先武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人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