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198号 罪犯白月波,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月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赣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月波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以(2016)赣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白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月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38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