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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16号

王改灵、郭少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改灵;郭少忠;韩庆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改灵,女性,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郭少忠,男性,1974年2月5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韩庆义,女性,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王改灵与郭少忠、韩庆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41558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5000元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爱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