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3928号

龙口市家俱研究所与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龙口市家俱研究所;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928号

原告:龙口市家俱研究所,地址:龙口市。

负责人:刘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明坤、郑光杰,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被告郑某之子),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郑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郑某,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龙口市家俱研究所与被告郑某、郑某、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家俱研究所撤回对被告郑某、郑某、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口市家俱研究所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宽

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

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柄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