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黄细朗,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何宗阳,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宗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684元【其中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63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徐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