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家税务局,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组织机构代码:00309745-0。
被执行人:郑保良,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保良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840000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