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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执恢206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郑保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郑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家税务局,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组织机构代码:00309745-0。

被执行人:郑保良,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保良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840000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