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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373号之一

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小伟。

被执行人:张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春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春明与案外人周蓉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房屋(不动产单元号:XXX)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