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鼓楼区惠居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庆路13号二十中楼-3-101。 经营者:张伟,该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滨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滨湖花园社区2楼。
负责人:衡思平,业主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鼓楼区惠居供暖服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市滨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311民初1161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9)苏0311执115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滨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名下存款82424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