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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4218号

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与冯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冯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4218号

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五路6号C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84336。

负责人:邝锐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英豪,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爱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州大道东1199号泰福国际金融大厦19楼。

负责人:马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晓霓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