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负责人:范广琼,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胜,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张利,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李军锋,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盱眙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张胜、张利、李军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81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同忠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