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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2执453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张胜、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张胜;张利;李军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负责人:范广琼,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胜,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张利,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李军锋,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盱眙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张胜、张利、李军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81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同忠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