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211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佳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森。
被
申请人:东莞市新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连浓。 上述申请人深圳市三佳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新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三佳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新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121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019-宝)汇融保第120号】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新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121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铁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