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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2073号之十二

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张中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何满霞;张中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207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12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8575936-6。 法定代表人张增虎。 被执行人张中龙,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3-043,组织机构代码71523968-0。 法定代表人张日春。 被执行人何满霞,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浙江省岱山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龙、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何满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中龙已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满霞与申请执行人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签定协议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万元;2、于2019年9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3、于2019年12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4、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如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销案;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和解,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