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83执恢1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780073-7。
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州市石头永盛冷库,住所地晋州市射佛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04449887。
法定代表人:雷盛吉,职位。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州市石头永盛冷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令:晋州市石头永盛冷库于判决书生效后后五日内偿付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2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晋州市石头永盛冷库不予履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09月26日终结执行,现2018年4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2017年6月7日查封晋州市石头永盛冷库名下财产,2018年4月13日依法对该财产进行评估,2018年10月15日进行了拍卖,最终以101637.76元价格拍卖成功,于2019年3月5日进行财产交接。案款101637.76元中,55349.7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88元为执行费,剩余39800元用于晋州市石头永盛冷库的租地费。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83执恢1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赵永定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