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923号
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金路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尹健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和调解)。
被告:龙韶南,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韶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许西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丽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