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23民初229号原告严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告余某,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杨正东,武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万某1,男,193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告万某2,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原告严某与被告余某、万某1、万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艾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被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东、被告万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1、要求三被告在继承死者万祥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其生前欠原告的借款24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死者万祥乐比较熟悉,2016年1月28日,万祥乐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9200元和15400元去付修清江乡龙石村水库工人工资,共计24600元整,借期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万祥乐讨要,但万祥乐不幸于2019年9月19日逝世。万祥乐在2011年度在清江乡龙石村与案外人马承耿合伙修建彭源洞水库工程,至今尚有工程款200000元还没有结算,属于死者万祥乐遗产,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上。
被告余某、万长河辩称,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起诉。原告主张死者万祥乐在清江乡龙石村与案外人马承耿合伙修建了彭源水库有200000元还没有结算是万祥乐遗产,要求清偿其债务。而事实上被告至今都未与马承耿进行核算,更没有领取过任何工程款,万祥乐自2011年始长达9年与马承耿修水库,费用开支是否已支付,是亏是盈还是个未知数,被继承人遗产尚未确定;2、两张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是万祥乐的字迹,但借款被告不知情,而且被告认为万祥乐生前已归还过借款,只是借条未收回;3、被告均放弃继承万祥乐的遗产,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万某2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与万祥乐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万祥乐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并约定利息。2016年1月28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同日万祥乐向原告分别出具“借到严某人民币玖仟贰佰元,借一年还。具借人万祥乐”和“借到严某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一年还。具借人万祥乐”新的的借条两张。另查明,万祥乐因病于2019年9月19日逝世,万祥乐生前与案外人马承耿在2010年度在武宁县清江乡龙石村合伙修建彭源洞水库工程,清江乡龙石村民委员会尚欠有其俩人工程款贰拾余万元未付。被告余某系万祥乐妻子,被告万某2系万祥乐儿子,被告万某1系万祥乐父亲。2020年1月15日原告以三被告系死者万祥乐第一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债务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余某及被告万某1明确表示放弃对万祥乐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祥乐生前在原告严某处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真实性经被告余某、万某1当庭质证无异议,故原告与万祥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万祥乐借款后因病逝世,遗产应是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前提下,继承人按照顺序继承,三被告均系万祥乐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余某、万某1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庭审中被告余某表示可以代替被告万某2放弃继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声明本院不予确认。经庭审查明,清江乡龙石村民委员会欠付万祥乐、案外人马承耿贰拾余万元工程款,该工程价款中的一部分属于万祥乐生前明确可取得的债权,应当认定为属于万祥乐的遗产,但该工程系万祥乐与案外人马承耿合伙承包,二人各应分得多少工程款却因未经最终清算、分割,尚未固定,数额并不确定,故原告要求用该部分遗产进行清偿债务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可待将来债权经清算、分割后再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端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