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902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某,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曹某,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陈某,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曹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湘09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某、陈某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某、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龚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曹某、陈某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18年11月15日向益阳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曹某、陈某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湘H×××**的雪佛兰牌汽车一台,车牌号为湘H×××**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台,现被查封车辆暂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龚正凡,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龚某未能提供。2018年11月15日,本院对曹某、陈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曹某、陈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伏 颖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