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3856号
原告:任忠富,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任萍,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富与被告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潇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金枝 代
书记员 朱雅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任忠富与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3856号
原告:任忠富,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任萍,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富与被告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潇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金枝 代
书记员 朱雅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