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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3856号

任忠富与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忠富;任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3856号

原告:任忠富,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任萍,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富与被告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潇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金枝 代

书记员 朱雅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