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水亚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铁屯,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亚良与被执行人王铁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因被执行人王铁屯躲避执行拒不到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铁屯妻子秦玉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铁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铁屯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王铁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3、通过三门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铁屯名下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铁屯名下有车辆。4、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铁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9.64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分别为10.3元,2.84元,0元,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为3.64元。5、通过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铁屯房产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铁屯名下有房产。7、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铁屯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铁屯儿子王明辉与其妻子刘翠翠名下有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车站东16号楼1单元16层1602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801005626-1)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被执行人王铁屯有无份额及份额多少,需通过析产之诉来确认,故暂无法处置。8、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铁屯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西凡村一组有宅院一座(含平房五间、地下室一间、伙房两间)已被本院查封,但该宅院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宅院,现无法处置。9、因被执行人王铁屯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后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9)豫1222执173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铁屯决定拘留15日,但因其长期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故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发出协助采取临控措施函,协助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铁屯采取全省临控措施。10、因被执行人王铁屯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后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铁屯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豫1222执95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铁屯罚款人民币1000元。11、因被执行人王铁屯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豫1222执95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铁屯拘留15日。12、被执行人王铁屯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移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铁屯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水亚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瑞丰
审判员 高铁星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汝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