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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424号

赵国峰与王文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国峰;王文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4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2.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存款账户,并同意撤回执行,待账户足额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欣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