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851号
申请人:李书平,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利华,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书平与被执行人王永刚、邓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法院网络系统调查、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永刚、邓利华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房产进行排查,被执行人王永刚、邓利华已履行完毕,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书平25元全部案款。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