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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3执1495号

李金如、尹化龙、尹晓敏、尹华忠申请执行郭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金如;尹化龙;尹晓敏;尹华忠;郭海生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823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如,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尹化龙,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尹晓敏,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尹华忠,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郭海生,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金如、尹化龙、尹晓敏、尹华忠申请执行郭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如、尹化龙、尹晓敏、尹华忠依据(2018)内082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海生给付案款428126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无发现被执行人郭海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康 文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雅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