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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4执1424号

郭某1、郭某2与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第三村民小组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4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1,男,201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郭某2,男,201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 负责人郭太中,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1、郭某2与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第三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1、郭某2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郭某1、郭某2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第三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白里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即组长郭太中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兵凡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罗喜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