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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476号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姚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姚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保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255396525。

负责人:章胜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继平,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继平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继平存款10932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芮道昌

书记员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