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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221号

李文皋、赵建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李文皋;赵建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6执保221号

申请人:李文皋,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赵建山,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人李文皋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赵建山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冀1126执保221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